

作者:兰秀良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句古老的箴言,但它并未因其古老而失去其鲜活的价值。仔细品味,仍能咀嚼出于今人生活实践有益的营养。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表达了善良人们的强烈心理期待。拉法格在《思想的起源》一书中向人们描述了原始人对善恶有报的深切渴望。其实,文明人又何尝不是如此?正义的理念无论怎样千变万化,报复的公正,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始终是正义一成不变的内涵之一,文明人类早已把善恶有报嵌入正义的深层结构之中。
也许正是对善恶有报的渴望,才有对善无善报、恶无恶报的一些现象的控诉,及古代社会对清官的祈盼与向往和宗教对来世报应的虚设。因此,顺乎民心,自然包括尽可能地满足老百姓善恶有报的愿望。 善恶有报也是健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它意味着社会的正义,一个好人没有好报,坏人受不到社会惩罚的社会,无论如何与公平正义相去甚远。它意味着社会的效率,社会的发展各项事业的繁荣,从根本上仰赖人的积极性的充分调动,而要调动人的积极性,就必须对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给予奖赏,对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惩罚;它意味着社会秩序,因为社会秩序的诸多要素,诸如人心的顺畅,社会凝聚力的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害群之马的铲除均与善恶有报有着因果关联。
霍尔巴赫在《神珍神学》一书中说:“在每一个国家中,公民都应按照他对同胞所做之事是善是恶而得到奖励或惩罚。如果社会在这方面处理不当,嘉奖了不配的,无用和有害的人,它将自食其果”。葛德文也说:“人们所得到的待遇是要用他们的功绩和德行来衡量的。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有益于其同胞的人并不比敌人更使人觉得满意,那个国家就不会是一个智慧和理智之邦。” 善恶有报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途径之一。经验表明,社会赏罚与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善恶有报为基准的社会赏罚机制无疑是美德赖以生长的肥壤沃土。
倘使人们的善行得不到应有的奖赏,甚至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代价,比如见义勇为不但流血还得流泪,诚实经商并未因其诚实而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反倒被人讥为傻子,那么,还能有多少人经受得住如此严峻的考验而义无反顾?同理,如果恶行受不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还会得到奖赏,其后果必然是造成挡不住的诱惑,使作恶者愈加有恃无恐,使原本善良者受到侵蚀。道德建设当然离不开宣传教育,可是,宣传教育如果失去社会赏罚机制的支撑,势必变得软弱无力。 善恶有报决不仅仅是一种诅咒和期盼,更不是具有神秘色彩的宿命,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和文化建设,完全能够成为社会运行的机制,并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辐射积极效应。
光明日报,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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