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4日星期日

中国大陆医学专业论文中有关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证据(更新版)

2014年9月25日首发,2016年1月2日更新

前言
1. “脑死亡”是中国大陆医学界描述活体供体通用的托辞
1.1. 脑死亡和心死亡的概念
1.2. 心死亡者器官不适合移植
1.3. 所有从脑死亡者身上摘取器官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都是非法
2. 器官切取时气管插管时间显示供体不是脑死亡
2.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切取心肺首先“气管插管
2.2. 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脏切取“急性脑死亡后气管插管”
2.3. 云南省昆明延安医院切取心脏在“脑死亡后插入气管导管”
2.4. 福建医科大学协和医院心肺移植“脑死亡者行气管插管”
2.5.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心移植“脑死亡后气管插管”
3.   对供体死因分析显示大多数供体被摘取器官时是活体
3.1. 中国公民死后捐献数量低
3.2. “脑死亡”占全部死因过半
3.3. 中共官媒报道证明论文所述“脑死亡供体”不存在
3.4. 异常相似的眼角膜供体描述
4. 器官热缺血时间超短证明供体为活体
4.1. 论文所述热缺血时间绝大多数在10分钟以内
4.2. 浙江省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心脏切取热缺血时间为零
4.3. 江苏省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肝移植供肝热缺血时间为零
4.4. 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从脑死亡者获取供心热缺血时间为零
4.5. 更多超短热缺血时间举例
5. 供体群特点:绝大多数为青壮年男性
5.1. 男性供体占绝大多数
5.2. 绝大多数供体为20到40岁
5.3. 供体生前健康状况极佳,非一般刑事罪犯特征
6. 中国大陆配型中心多成立于2000年后
6.1. 部分2000年后成立的配型中心
6.2. 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卫生部、公安部、最高法院共建
7.   中国大陆器官移植反常现象说明活体器官库的存在
7.1. 武警河南总队医院活体摘取心脏后立即进行移植
7.2.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专设供心采集队,麻醉师现场“给药”
7.3. 陕西西安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涉嫌使用活体供体做心肺移植
7.4. 解放军281医院多台移植同时进行、寻找肾源和配型一天完成
7.5. 西安高新医院“窝在破旧的面包车中切取供体器官”
7.6. 急诊移植、择期移植遍布全国
7.7. 多台移植连续或同时进行
8.   中国大陆供体器官切取覆盖全国
8.1. 器官切取不受地域限制,遍布中国大陆所有省份
8.2. 聚焦天津第一中心医院:年平均肝移植600例
8.3. 切取数量大的医院遍布全国
8.4. 蹊跷的联系:东莞太平人民医院、昆明肾病医院、昆明法医院
8.5. 军队武警医院供体充足,可提供给地方医院
8.6. 切取移植手术高潮是中共迫害法轮功最严重的时期
8.7. 聚焦山东潍坊市:迫害法轮功的严重与移植业的蓬勃
9. 移植反常现象仍在进行
9.1. 青岛大学成立器官移植中心“计划年内完成手术百例”
9.2.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5个供肝“同时送达”17小时完成移植
结语
参考资料


前言

供体器官的获取是决定器官移植的数量与成败的关键环节。中共强摘死刑犯器官的行为由来已久,在大陆已是公开的秘密,医务人员到刑场取器官是工作的一个环节。但是由于死刑犯健康状况和器官质量欠佳等客观因素,死刑犯器官做移植的数量极其有限。中共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也宣称,“每年的死刑判决逐年减少”1。然而自2000年起,在大陆各省份,大小不同的城市和乡镇中的规模各异的医院里,却都不约而同地出现了很大数量的供体器官切取的现象;以器官切取技术为主题的医学论文显著增加。这些在大陆医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相对中共卫生部官员的发言,以及大陆媒体的报道,让人更容易洞察中国大陆器官摘取和移植情况。
追查国际此前搜集的证据和系列调查报告、加拿大独立调查员大卫•麦塔斯和大卫•乔高发表的调查报告《血淋淋的器官摘取》(Bloody Harvest)、国际著名专家学者的专著《国家器官:移植在中国被滥用》(State Organs: Transplant Abuse in China),以及著名作家伊森-葛特曼的新书《大屠杀》(The Slaughter),都证明中国大陆2000年以后最主要的供体来源是被活体摘除器官的法轮功学员。中国大陆2000年后出现的移植数量猛增的时间和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群体灭绝性迫害的时间高度重合。上述调查报告从诸多方面证实中国移植业的“兴旺”完全是建立在迫害法轮功基础上的。
追查国际对来自中国所有省和直辖市的200多家医院的300多篇有关器官切取的论文进行分析整理,发现这些论文中对“供体”的性别、年龄、生前健康状况和死因的描述,对器官切取步骤的描述,对摘取器官的冷缺血、热缺血时间的描述、以及对器官移植手术实施时间的描述等,从医学专业的角度证实了中共有数量庞大的活体供体库,并进一步证实和加强了此前所有调查报告的结论:大量被非法关押的、身体健康的法轮功学员群体是活体供体库的绝大多数成员。尤其在2000年到2008年间,为数巨大的法轮功学员因被活体摘取器官而被屠杀。
本组织获取的300多篇论文多数发表于2000年至2012年间。因为不是每一次器官切取或者移植都被包括在论文中发表,尤其是那些不成功的、在极端混乱的情况下实施的没有被记录在案的切取和移植,这些都不可能在论文中反映;也因为追查国际搜索到的论文只是发表论文中的一小部分,所以本报告呈现的仍然只是中国庞大的混乱的器官移植领域的冰山一角。
为方便读者深入研究,我们把本报告所引用证据的相关网页、医生论文、报告等资料来源,全部在尾注(References)予以公布。鉴于自2006年中共大规模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行被在国际上曝光之后,中共在网络的侵扰和对其器官移植的各种信息持续系统的篡改或删除,使人们很难得到原始资料。为了保证读者获得原始证据的真实资料,又保护读者计算机的网络安全,我们没有在报告的网络版中发表证据的原始链接,但是在出版的报告集的书中会保留证据来源的原始链接。同时,在追查国际网站上发布了证据来源相关网页、论文等各种资料证据原始备份文件的追查国际存档链接,直接呈现原始证据实况图片,可供读者查询证据出处,可直接下载网页备份和论文文本等。如有进一步的需求和其他问题请联系追查国际。

1. “脑死亡”是中国大陆医学界描述活体供体通用的托辞

本组织对一批中国大陆出版的医学专业论文进行分析,发现相当数量的论文将被摘取器官者说成是“脑死亡供体”。从脑死亡器官捐献者身上摘取器官在国际上是被广泛承认,并有法律保护的。但是中国一直没有脑死亡立法,也没有健全的器官捐献系统,所以根本不存在“脑死亡供体”或者“脑死亡捐献者”。

1.1.脑死亡和心死亡的概念

通常概念下的死亡就是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循环停止,称为“心死亡”。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
中国至今没有全国统一的由国家行政部门发布的脑死亡诊断标准。2003年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制订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征求意见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征求意见稿)》,刊登在中华医学杂志等主要医学杂志上。
2009年,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对两个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成为《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成人)(修订稿)》2
2012年3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批准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作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2013年,该中心对上述2个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合并成《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发表在中华神经科杂志上3
严格的说,这个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只是一个建议的医学行业标准,连行政法规都不是,更不要说法律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上政策法规栏目中并没有这个《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而发布单位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也没有列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的直属和联系单位里4
根据上述文件,脑死亡的临床判定必须包括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和无自主呼吸三项指标,缺一不可。

1.2 心死亡者器官不适合移植

热缺血时间是器官从身体供血停止到冷灌注(冷保存)开始这段时间。冷灌注是指器官离体后用特殊的冷保存液(灌洗液)低温保存一段时间。冷缺血时间是器官从冷灌注(冷保存)开始到移植后供血开始的这段时间5。冷缺血时间包括器官的运送,受体的选择,受体手术时间等。
热缺血时间越久,器官受损越严重,如果用意外事故死亡者作供体,最难把握的就是这段时间。在中国大陆,医务人员到处决犯人的现场取器官,就是为了减少热缺血时间。如果把犯人尸体运回医院再取器官,延长了热缺血时间,大多数脏器都不适合移植了。
一直以来,中国医学界面临着这样的矛盾,心死亡者器官不适合做移植,脑死亡又没有立法。浙江省宁波市器官移植中心主任陆才德:“由于我国目前对死亡的认定标准为心脏死亡,而心脏一旦死亡,心和肺则都不适合移植。这两个器官的热缺血时间非常短,而且移植的技术难度也非常高6。”
北京朝阳医院肾移植中心主任张小冬:“心脏停止跳动,血液循环随之停止,将导致其他器官功能渐趋衰竭,即使人们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由于器官热缺血时间过长,大多数器官已经不再适合移植。器官允许热缺血的时间是:心脏3-4分钟,肝脏5-8分钟,肾脏30分钟,骨和眼角膜是24小时。如果在脑死亡时就宣告死亡,心、肺、肝、肾等器官的功能不受损,就适合移植给他人7。”
从活体上摘取器官,热缺血时间可以达到很短,比如活体供肾的热缺血时间可以为零。

1.3 所有从脑死亡者身上摘取器官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都是非法

2004年5月4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声明,脑死亡是医学界提出的判定死亡的一种方式,与现行判定死亡的标准不同。制定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实施脑死亡判定是两回事。实施脑死亡判定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也就是只有在通过立法以后方可实施8
《新华网》2005年8月13日文:目前在开展器官移植的国家中,仅有中国没有实施脑死亡法9。《腾讯网》2014年8月22日文“我国脑死亡立法空白90%医生不清楚鉴定标准”: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将脑死亡纳入法律上的死亡定义,但我国目前尚无立法10
2004年,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陈忠华在关于脑死亡立法的论文中表示11,“原发性脑死亡发生的机率很小,主要诱发因素有颅脑外伤和颅内病变。颅脑外伤在正常人群发生率为95/100000。颅脑外伤者有一部分在被送到医院之前死亡,没有死亡的在医院抢救有3种情况:(1)脱险;(2)心死亡;(3)脑功能丧失,呼吸机和药物维持呼吸和心跳。只有这第三种情况才有可能涉及到脑死亡的判定。只有自愿器官捐献者才有必要接受脑死亡判定。所以能够使用的脑死亡者器官是极其有限的。”接下来,陈指出在美国脑死亡的发生率是72/1000000,就是每年每1百万人中,可能有72人发生颅脑外伤后治疗无效,用呼吸机和药物维持心跳和呼吸,因是自愿捐献者,被诊断为脑死亡。在中国,可以说“脑死亡供体”不存在。
可是,在中国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相当数量提到移植所用器官来源于“脑死亡供体”。显然,在中国大陆,除了陈忠华指出的10万人中出现95个颅脑外伤者外,还有另外一组人被称为“脑死亡”,这部分人是中国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根据每年移植数量推算,这组人的数量相当巨大。
陈忠华在论文中也承认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然而,陈还有一个很荒谬的论点:中国既没有立法承认脑死亡,也没有立法禁止脑死亡,所以用脑死亡者作供体的行为“严格地说并不违法”。

用同样的逻辑,在中国没有立法禁止活体摘取良心犯器官,那么活体摘取良心犯器官的行为也就不违法了?而且,这个说法和前述2004年卫生部新闻办公室的声明相违背。
到本报告撰写之际(2014年9月),中国仍没有脑死亡立法。也就是说,所有从脑死亡者身上摘取器官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都是非法的行为。即便中共于未来某月某日发布“脑死亡立法”的消息,也不能否定之前所有用脑死亡者做供体的非法性。

2. 器官切取时气管插管时间显示供体不是脑死亡

如上文所述,脑死亡的临床判定必须包括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和无自主呼吸三项指标,缺一不可。而无自主呼吸指的是必须依靠呼吸机维持通气,判定标准还须通过自主呼吸激发试验验证,该试验需要脱离呼吸机8-10分钟。
也就是说,在确诊脑死亡之前,一定是用呼吸机通过人工气道(气管插管)维持呼吸的。而在一些器官切取论文中,对切取步骤的描述,却出现了先诊断脑死亡,然后气管插管的现象。请看下面几例。

2.1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切取心肺首先“气管插管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2006年实施的2例心肺联合移植所用供体:“两例均为男性,年龄分别为28岁和32岁,均确诊为脑死亡患者,无心脏病及各种传染性疾病12。”
切取心肺的第一步“麻醉术前处理”包括“气管插管”。

既然已经“确诊为脑死亡患者”,那么2位“患者”应该已经有气管插管维持呼吸了。然而,上述切取步骤说明当时“患者”没有气管插管,没有插管进行抢救就直接“确诊”为脑死亡违反医道,更违反人道。

2.2 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心脏切取“急性脑死亡后气管插管”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2005年4月至2006年12月完成的4例全心脏移植,“供体均为男性,年龄23-40岁,均为急性脑死亡患者。13

切取供心的过程开始都是“急性脑死亡后紧急插管,吸尽呼吸道分泌物,纯氧通气”。

 2.3 云南省昆明延安医院切取心脏在“脑死亡后插入气管导管”

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延安医院论文(2013年1月收稿)描述2003年4月以来该院实施的7例心脏移植。7例供体均为“生前同意捐献遗体的男性脑死亡者”14

中共官媒报道的“脑死亡生前自愿捐献第一人”出现在2006年7月15。而延安医院怎么可能从2003年起就已经有了“脑死亡生前自愿捐献者”呢?因为该论文撰写时间为2012年底2013年初,中共正在大肆宣传其捐献系统之完善,“生前同意捐献”很可能是大陆医学界撰写论文的新的统一口径。
所有7例供心切取过程都是“脑死亡后插入气管人工通气”。

2.4 福建医科大学协和医院心肺移植“脑死亡者行气管插管”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称2004年12月至2007年初,该院实施的4例心肺联合移植的供体“均为脑死亡者,行气管插管,经胸骨正中开胸,肝素化,切除心包。。。16

2.5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心移植“脑死亡后气管插管”

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称自2004年4月至论文发表之前的5例心脏移植,“5例供体均为男性,脑死亡后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并维持循环稳定,全身肝素化后,阻断主动脉,。。。17”。

这里的几个例子切取器官的开始步骤,都是将无气管插管,无呼吸机维持呼吸,也就是没有进行脑死亡判定标准必须的自主呼吸激发试验的人宣布为“脑死亡者”,然后再进行气管插管,不是为了抢救脑死亡者,而是为了保证摘取器官的质量。这充分说明,“脑死亡”只是个托辞而已,供体为活体的可能性极大。

3. 对供体死因分析显示大多数供体被摘取器官时是活体

3.1 中国公民死后捐献数量低

据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家庭保健报》统计,2003年中国的“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数字还是零,到2006年有22位死者家属同意捐出亲人的器官,截至2008年11月20日,捐献者终于达到了104例18
据中国红十字会称,从2010年3月到2012年3月,试验项目只说服了207人在死后捐献自己的器官。捐献者大多数来自农村贫困家庭,他们或者他们家人中有90%要求因此得到一些“经济上的援助”19
根据上述数据,中国公民自愿捐献的数量小到可以忽略的地步。然而,在医学专业论文中,“供体”是很常用的名词,“自愿捐献”也时有出现。在中国大陆移植界,这些名词已经成为通用的词汇而已,其真正的涵义已经不存在了。

3.2 “脑死亡”占全部死因过半

追查国际对随机搜索的100篇有供者死因描述的论文进行分析,器官包括心、肺、肝、肾、眼角膜。共有六种死因:“脑死亡”、“颅脑外伤”、“心脏刚停搏”、“无心跳”、“尸体”和“猝死”。这六种死因所占总数的比例如下图。通过对这六种死因的进一步分析显示供体在被切取器官以前很有可能是活体。
第一类死因:“无心跳”和“心脏刚停搏”占18%。

为什么不用“心死亡”供体呢?因为心死亡者的器官由于热缺血时间过长,不适合移植。用“无心跳”、“心脏刚刚停搏”更能说明供体被摘取器官时是刚从活体状态转为“无心跳”和“心脏刚停搏”状态,而且此过程很可能是人为的、可控制的、有预谋的。
第二类死因:“尸体”和“猝死”占30%。严格地讲,此类供体的死因未知,对于“尸体”供体而言,其死亡时间也不得而知。但是写有此类死因的论文都有提供器官的热缺血时间,而且大多在10分钟之内。如此短暂的热缺血时间说明那些都是“尸体”都是“新鲜尸体”。这里最大的疑点就是这些“新鲜尸体”和“猝死尸体”是怎样在短时间内被找到,然后被送上器官摘取手术台的?唯一的解释就是这些“供体”的死亡是有预见的,并且切取器官的医务人员得到提前通知。
第三类死因:“脑死亡”和“颅脑外伤”占51%。在没有脑死亡立法的情况下,过半的移植供体被称为脑死亡供体,这本身就是非法的。更何况本报告第二部分的分析显示所谓的“脑死亡”者并非真正的经过抢救无效的,带有气管插管呼吸机并进行过自主呼吸激发试验的患者,而很可能是被人为造成脑死亡的健康人。
另对大陆45家医院的心脏移植论文中所提及某一时间段完成的移植例数做统计发现,2009年3月前完成的心脏移植例数中,被称为“脑死亡”者的供心有685例(78%),没注明供体情况的186例(21%),“尸体”供心有5例(1%)。而这5例“尸体”供心来自同一篇论文。2005年1月至6月,辽宁大连大学附属医院称获取“尸体”供心5例:“尸体供心,均为男性,年龄24至46岁,供心热缺血时间2至6min,冷缺血时间112至 235min”20。从热缺血时间上看,最短的从供体循环停止到冷灌注只有2分钟,最长的也只有6分钟,显然这5例供体不是心脏已停跳的尸体(此种尸体的心脏不能用于移植),在心脏被切取之前,绝对是活体。再看冷缺血时间,从心脏冷灌注到植入受体中最短的不到2小时,最长的不到4小时。说明心脏的切取和移植很可能是在同一地点进行的。
中国教育部主管的《器官移植》在2010年 7月刊称“2001年以来, 在陈忠华教授《脑死亡器官捐献全国联合攻关项目》课题组的带动下, 全国已经实施了 60余例脑死亡患者器官捐献。21”仅追查国际对有限的45家医院论文中的心脏移植数量汇总就至少有685例,远远超过官方公布的捐献数字。
综上所述,这些论文中描述死因的专业词汇更可能是当做用以掩盖事实真相的统一托词,而非这些医学专业用语的原意。

3.3 中共官媒报道证明论文所述“脑死亡供体”不存在

《人民网》2006年7月11日题为“我国首例心脏捐献移植成功”的文章称,“2006年7月1日,我国成功实施第18例脑死亡自愿无偿捐献器官,这是我国首次脑死亡捐献心脏移植并获成功。”“陈忠华教授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成功接受18例脑死亡自愿无偿器官捐献。22
《羊城晚报》2006年7月25日文章题为“首例脑死亡患者供体肺成功移植”。文章称“全国首例脑死亡患者供体肺移植手术2006年7月19日在深圳市人民医院顺利完成。。。而在我国,至今为止此类手术只有100例左右,整个广东至今也只做了4例。”“另据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器官捐献负责人陈忠华介绍,肺器官供体来自39岁的杨姓女士,她生前曾表示自愿无偿捐献包括心脏、肝脏、双侧肺、双侧肾及双眼角膜在内的八个器官。杨女士是我国第一位脑死亡自愿捐献健康器官者23
根据这两篇报道,可以得出以下推论:
  • 在这位“杨女士”以前,所有的“脑死亡捐献”都不是本人同意。
  • 在2006年7月1日的心脏移植之前的17例“脑死亡捐献”移植,要就是捐献的器官不包括心脏,要就是移植失败。所以,此前所有论文所述成功的心脏移植供体或者是“活体”,或者是未经本人和家属同意的“非捐献者”。
也就是说,中共官媒的报道否定了医学论文中“脑死亡供者”的存在。

3.4 异常相似的眼角膜供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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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太长,后面省略,继续阅读,请点击目录标题
原文链接:http://www.zhuichaguoji.org/node/6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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